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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西省质监局网站关于对化肥等4种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
录入日期:2017-07-31 |
各市质监局,示范区质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化肥、农药、农膜、潜水电泵等四种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了254家(其中生产单位160家,经销单位94家)生产经销单位的355批次产品。检验合格345个批次,不合格10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2.8%。其中,农膜(地膜、棚膜)的不合格检出率为0,化肥的不合格检出率为2%,农药的不合格检出率为2.9%,潜水电泵的不合格检出率为11.43%。 (二)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本次抽查共发现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化肥的总养分含量、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锌含量、硼含量、水分含量等项目不合格;农药的烯酰吗啉含量、嘧菌酯含量、水分等项目不合格,潜水电泵的电泵引出电缆、效率、规定点流量与扬程等项目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化肥。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我省113家生产经销单位(其中生产单位54家,经销单位59家)的200个批次的化肥,合格196个批次,不合格4个批次(均为省外企业生产),不合格检出率为2%。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养分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养分含量低的产品会直接影响到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使农作物品质降低,减产减收,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质量意识淡薄,为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或选用价低质次的原料,二是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导致产品不合格,三是缺乏必要的检验手段,致使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二)农药。 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我省51家生产经销单位(其中生产单位21家,经销单位30家)的70个批次的农药,经检验,合格68个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均为省外企业生产),不合格检出率为2.9%。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有效成分含量是衡量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农药杀虫除害的关键,关系到农药的药效,使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农药,直接影响到杀虫效果和农作物的生长。二是水分不合格。水分含量超标会加速农药中有效成分的分解,直接影响到农药的使用效果。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对原材料把关不严,致使生产的农药有效成分含量降低,缺乏必要的检验手段,出厂检验把关不严,致使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三)潜水电泵。本次监督抽查共抽取全省35家生产企业的35个批次的产品。经检验合格31个批次,不合格4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1.4%,不合格项目为潜水电泵的电泵引出电缆、效率、规定点流量与扬程。引出电缆偏短不仅给用户使用造成不便,而且如果用户接线不当,电泵运转后可能造成漏电,引发安全事故,同时电泵效率偏低,也会造成大量能源浪费,不符合节能要求;另外如果水泵运行和实际工况不符,形成偏离设计值,严重时会烧毁电泵。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企业质量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有意缩短电泵电缆长度,有的企业生产设计不合理,铸造加工精度无法满足产品设计需要,影响流量与扬程参数。目前,潜水电泵行业中多数企业为中小型企业,存在对外协件质量把关不严,没有按照标准要求定期对成品进行性能试验等问题,容易导致产品流量、扬程及效率超出受控范围,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承担后处理的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后处理措施,督促不合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及时组织复查,切实提高不合格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级质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后处理时限,完善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局监督处。 附件: 1.山西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销单位名单 2.山西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经销单位名单
201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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